《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学习辅导
时间:2008-9-9 17:06:54 作者:zal 点击: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学习辅导
祁门县科学技术局 方桐辉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本法一共有6章37条)。《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则于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一共有5章32条)。下面,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分章就我对这部法律的学习与初浅理解作一汇报,并求教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不妥与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关于第一章总则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一章总则是本法的总纲,共4条分别交待了制定本法的宗旨、科技成果转化的涵义、转化活动的原则,以及执法主体。
第一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阐释了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的涵义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用三个“应当”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原则是“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科技、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法的执法主体。
二、   关于第二章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一章,从发展计划、项目安排、政策措施、成果转化方式、产学研联盟、技术中介服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试产试销等方面,规范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不仅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而且明确了从五个方面(1、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2、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3、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4、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5、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安排和支持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实际上是国家用政策杠杆推动成果转化与科技进步。
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以及一旦中标给予资助的要求。
第九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五种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产学研联盟与合作来加以实施。如“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学研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则规定:科技成果的检测和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了技术市场与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四个方面的活动内容((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和证照资质要求(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并且明确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工试基地、农试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与服务机构可以进行四个方面的活动:(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三、关于第三章保障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需要一系列必要的支撑条件。保障措施一章,就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信息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国家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财政的几个重要方面费用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财政资金的用途,体现了国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
经费短缺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广开渠道,但国家财政的支持,具有重要作用。现在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即财政科技经费,主要用于研究与发展(R&D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3个方面。为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法律规定国家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也要以一定比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将使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有一定缓解。对“国家财政”的理解,当然不应局限于中央财政,还包括各级地方财政。
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GDP)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评价科技实力或竞争力的首选核心指标。它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值的主要参数,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内容,又从科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测度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的实施状况。各国在制定发展目标时,都十分关注这一指标。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一直不足,这部法律出台前我国R&D/GDP为0.5%(发达国家一般为2%以上,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中等偏下水平)。“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到上世纪末要达到1.5%的目标,而实际上1999年我国的R&D/GDP为0.83 %,与发达国家(2 %~3 %)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5 %~2 %)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 %~1.1 %)。研发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竞争力水平的提高。近些年来财政科技经费的绝对值虽然逐年有所增长,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总的呈下降趋势,1984年前为5%~6%,1993年已低于4%,2006年为0.95%。只有较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经费,才能加大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和经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需做出大的努力。
(二)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是国家对征税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给子的鼓励或照顾的一种政策,旨在利用经济杠杆扶持其发展。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如美国、加拿大的税收抵免。
科技税收优惠,是财政对科技的间接投入,是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科技税收优惠不是单纯追求税收对科技的倾斜,而是要促进科技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使国家在财政上实现低投入、高产出的效果。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税收优惠是一项稳定的政策。在体制改革前,科技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减免所得税;科技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等。
体制改革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有所减弱,各有关部门、单位普遍反映,希望放宽这方面的政策,以利于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这部法律出台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有所加大,但兑现落实仍不够到位。从今年起,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新的政策将不分区内区外,旨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但同时,认定的条件也更为苛刻。
(三)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科技信贷是我国科技投入三大渠道之一。科技贷款作为市场调节性的资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资金来源。这条规定对于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金融机构投放科技贷款始于1984年。自1985年起,工商、农业、建设、中国、交通五大银行依据中央银行综合信贷计划,先后正式开办科技开发贷款业务,使银行信用业务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科技领域,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结合。据有关部门统计,法律出台前的1990~1994年7月累计投放科技开发贷款450亿元。年贷款额由1985年的1500万元增加到1994年的80亿元;法律出台后年贷款额虽然大大增加,但是与实际需求相差仍很大。
作为银行科技贷款主渠道的补充,各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科技融资信贷活动。1994年,全国非银行科技金融机构已发展到90家(其中科技信用社和科技信托投资公司50家,科技开发投资公司40家),当年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达25亿元,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批重大科技计划,在科技贷款的支持下顺利组织实施,取得丰硕成果。例如,法律出台前火炬计划1988~1994年利用科技贷款120亿元、组织实施66O0余项重大科技项目。到1994年底累计产值达1141.3亿元,利税218.7亿元,创汇近23亿美元。国家近期拟筹建科技银行,相信对科技成果转化会有一个大的推进。
(四)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的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两个基金特别是风险基金,对于建立适应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需求规律的投入制度,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的特点,设立风险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适应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加快实现我国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需要。
四、关于第四章技术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涉及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范围广泛、环节较多、关系复杂的系列化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会有技术创新,也就存在技术权益的分配。而明确转化过程中技术权益的归属与分享,对调整各方的利益关系,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技术权益作出专章规定,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权益的归属,并保护转化各方合法的技术权益,是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权益归属的情况下,技术权益的分区原则。
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是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定。二十七条规定了成果转化合作方和交易中介机构负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负的技术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几种法律特征:
1.该项技术成果或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不意味着前所未有,即并不要求具有专利的新颖性。
2.该项技术成果或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经济价值。
3.该项技术成果或信息具有实用性。如果不具备实用性,不能投入使用,也无法体现其价值。这一点和专利是一致的。
4.该项技术成果或信息是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这点极为重要。如果权利人不对该项技术采取保护措施,则从司法上不能认定其为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技术方案、方法、技巧、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就技术秘密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财产权利,拥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也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载附于一定的客体。如记录、图纸、研究论文、磁带、软盘等。更可为技术人员直接掌握。所以,人才流动,包括“业余兼职”和“跳槽”常会造成技术秘密的泄露和侵权行为。第二十八条主要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
另二十九条、三十条,是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或者说是个人权益分配方面的规定。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关于奖励形式,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股份奖励是科技奖励的新形式,是新的法律规定。以股份形式奖励对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实施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确立科技成果创造者和转化主要实施者在企业中的股东地位。这样,一方面可直接增加科技人员的收入;另一方面,科技人员为了股本的增值会更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新产品开发。
五、关于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了6条法律责任,即: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法律责任;对科技成果做出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法律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技术秘密,或者违约侵权的法律责任;技术中介机构或者经纪人欺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类法律责任:犯罪作为一种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相应的追究与制裁方式也各不相同,在此就不予赘述了。
六、关于“一法一条例”的实施
按照本法《附则》的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1O月1日开始施行。立法重要,法律的宣传与实施更为重要。否则定得再好的法律也将是一纸空文。《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是我省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教兴皖战略的实施,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一条例”是涉及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必须依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这部法和条例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们深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一法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一定能够把我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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