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 ||
| 时间:2006-2-9 0:19:24 作者:888zwh 点击: 评论 | ||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县人民检察院:
9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光栋所作的《祁门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高检院“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20 字工作方针,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突出监督重点,把握主要环节,依法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大力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各项监所检察工作都取得新的成绩。但也存在“驻所”观念有偏差、对“监外五种人”的监管工作乏力、监督手段到位难、和检务保障与上级要求差距大等问题与困难。为此,会议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这项工作。要加强对法律、检察业务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 2、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要积极探索、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能绩管理、业务机制、执法监督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规范化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驻所检察制度。二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告知、跟踪、期满提示催办和计算机联网预警等制度,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三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加强事前监督,并赋予罪犯以“知情权”,努力使减刑等工作更加透明化。四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使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 3、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
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一要切实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生产和教育活动等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罪犯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掌握留所服刑条件,督促公安机关将余刑一年以上罪犯及时交付监狱执行;二要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的超期羁押问题;三要加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严格审查;四要在纠正监管场所违法的同时,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五要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管工作的检察,防止监外罪犯脱管失控。
4、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检务保障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教育和培训,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基础设施和规范化建设,加大硬件投入,争取早日达到规范驻所检察室标准;要充实监所检察队伍力量,改变目前仅“一人科室”的现状;驻所检察人员要坚守本职岗位,无特殊情况,应到驻所检察室上班,真真做到“驻”下来;要建立健全派驻监所检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并按规定落实驻所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
5、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科技含量。
在条件成熟时,应在驻所检察室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实行实时、立体监控;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祁门县人大常委会
2005 年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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