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法官法》情况的审议意见
县人民法院: 5月26日,县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武受院长江能喜的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法官法〉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199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县人民法院通过各种途径认真学习宣传《法官法》,加大了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力度,强化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全面提升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实行了以岗位责任制为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引入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竞争激励机制,强化了队伍管理。进一步落实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建立和完善了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加快了法官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管理体制;使我县审判事业得到了充分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法官职业得到了有效保障。 会议指出: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我县在贯彻实施《法官法》过程中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官现有的待遇与其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法院公用经费保障相对不足,法官队伍后备力量缺乏,以及《法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等等。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继续加大对《法官法》的学习宣传和对法官的教育、培训等工作力度,提高他们依法办案的业务水平,秉公办案的良好品行,努力提升我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2、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格考评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责任和义务,确保司法公正。 3、加大职业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99年中央6号文件规定,提高政法机关预算标准,保证法院公用经费的足额到位;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千方百计地兑现法官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个人经费。 4、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法官法》。一是要通过立法,尽量将法官的待遇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二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与法官的等级制度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并将其等级与个人劳动报酬挂钩;三是在目前没有全面实行法官职业化的情况下,应适当降低目前的高门槛,以解决法官队伍后继乏人的状况。
祁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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